【連網】 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連政發〔2017〕110號)規定,“除新生兒、當年退役士兵外,在次年1至6月份繳費的,自繳費6個月后享受當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次年7月以后不再受理當年登記繳費。”鑒于非集中參保繳費期至6月30日到期,7月1日后《關于臨時調整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連醫保〔2020〕9號)中有關非集中參保繳費期間補辦繳費手續后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的規定自然終止。對于7月1日之后繳納的2020年度參保費用,按規定予以退回。
特此公告
連云港市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連云港市稅務局
2020年7月2日